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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证人的权利、义务
    时间:2022-12-08  作者:null  新闻来源: 正义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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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(一)权利

      1、安全保障权

     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    2、充分陈述权

     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。

      3、核对笔录权

     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,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,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。

      4、证件知悉权

     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,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。

      5、侵权控告权

     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,有权提出控告。

      (二)义务

      1、作证的义务

    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
      2、如实作证的义务

      证人应当客观、如实的提供证据,不得捏造事实、伪造证据进行诬告。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,应负法律责。